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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2年7月12日第一次籌備會議 選出籌備委員及主任委員 92年8月11日第二次籌備會議 92年8月30日第一次會員大會 本會成立 92年9月8日彰府社政字第92095號證書 統一編號:990376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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籌備委員
巫森成、王欽從、巫森雨、詹元景、蔡孟興、 黃景堂、李金圳、陳煙船、黃明權 共推巫森成為主任委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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巫森成 第二屆理事長 黃明權 第三屆理事長 楊全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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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 楊全斌(常務)、黃明權(常務)、羅志全、 巫森雨、王欽從、陳煙船、李金圳、黃景堂 監事 林瑛枝(常務)、王慶城、詹元景 第 二屆理 、監事 理事 楊全斌(常務)、陳煙船(常務)、羅志全、 林世雄、劉英輝、李金圳、李玉桃、易品仙 監事 詹元景(常務)、劉華山、張秉凱 第 三屆理 、監事 理事 李金圳(常務)、陳煙船(常務)、羅志全、 林世雄、劉英輝、陳順明、李玉桃、吳開永 監事 詹元景(常務)、劉華山、張秉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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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屆幹部
總幹事─張秉凱 財務長─吳佳燕 活動主委─江中村 第二屆幹部 總幹事─巫文新 財務長─吳佳燕 第二屆幹部 總幹事─林世雄 財務長─林玉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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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教育是一種教育過程,在這過程中,個人和社會大眾認識他們周遭的環境,以及瞭解組成環境的生物、物理和社會文化成分之間的交互作用,從中得到知識,訓練技能並建立價值觀,共同解決現在和將來的環境問題。 環境教育可以培養環保意識,關切有關經濟的、社會的、政治的與生態的相互關係。為每個人有機會獲得保護環境及改進環境所需要的技能。 整個大自然與人類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,它不僅是我們的主要食物來源、更可淨化空氣、綠化環境以及提供民眾休憩的地方。但很可惜的是,生活在現代化的社會裡,每一樣事物都以經濟利益為考量,往往忽略了自然生態的重要性,就好像在城市中長大的孩子,對身邊的一草一木都覺得陌生,忽略了去愛護和欣賞大自然。 本會深信教育為一有效及長遠能改善環境的方法,可以透過協會整體的力量,開發郊山與社區自然步道,使社區資源與民眾生活緊密結合;透過解說活動,提供鄉親更了解大自然或人文環境,進而珍惜我們的生活環境,參與環境保護的工作;也可以經由協會提供專業知識,培訓解說員及師資,協助大眾更能妥善經營社區的自然及人文資源;也希望透過舉辦不同類型的環境教育活動,包括生態旅遊及環保講座等,加深大家對環境保護的認識,以知識結合休閒與生態的活動,創造社區與土地永續經營的機會,並達到全民參與生態保育的目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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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環境教育促進協會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。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環境教育促進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第三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集合關心環境教育的夥伴,組成一個愛護環境的行動團隊,一起學習保護環境的相關知識,並邀集更多的鄉親來認識環境、關心環境。極促進環境教育之發展,關懷環境問題,正視環境保護的重要,從環境教育著手,發揮教育的功能,和社區民眾協力解決人文、生態環境上所面臨的困境為宗旨。 第四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之地區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 二、 結合社會資源,推動環境教育工作。 三、 推動古蹟、綠地、河川認養,以利環境教育之發展。 四、 響應環保新生活運動,日常生活力行減廢、節約能源之愛護環境行為。 五、 舉辦環境教育講座及公益活動,提昇會員及民眾環保意識。 六、 舉辦本會工作人員之獎勵、進修、聯誼及福利事項。 七、 辦理促進環境教育有功人員、機關、學校、團體之表揚。 第貳章 會 員
二、 永久會員: 三、 名譽會員: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職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 二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三、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 第十條 會員之權利: 二、 未繳費之會員不得行使第一款所列之權利,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喪失會員資格。 第十一條 會員之義務: 二、 按時出席會議、繳納會費。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第叄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 二、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 議決入會費,常年會費及事業費、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,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五、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 六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七、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 八、 議決與會員福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,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二人,後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二、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 三、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四、 議決理事,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 五、 聘免工作人員。 六、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七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一常務理事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二、 審核年度預算、決算。 三、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,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但連任之理事或監事各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應選名額之三分之二。理事長得連任一次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算起。 第二十一條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二、 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 曠廢職務,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。 四、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五、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者,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。 六、 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乃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。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,聘請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當屆理事、監事之期間相同。 第 第肆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之召開不受十五日前通知的限制。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第二十七條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二、 會員之除名。 三、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 四、 財產之處分。 五、 本會之解散。 六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本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第二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,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其缺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。 第伍章 經 費
及 會 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二、 上級補助款 三、 自由捐款 四、 委託收益 五、 基金及其孳息 六、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決算報告,提會員大會通過,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決算報告,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會員大會。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。 第陸章 附 則
第三十五條 本會執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。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第三十七條
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彰化縣政府 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彰府社政字第92095號 函准予備查。 |